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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202500960
文号
云政办规〔2025〕1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5-01-21
有效性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新濠影汇|官网-【体育娱乐】: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困发展,更好服务“3815”战略发展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定位目标

(一)明确发展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解决担保合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担保支持行业过度集中、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优化担保支持的产业领域,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聚焦支小支农,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明确发展目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三大经济”,聚焦高原特色农业、科技创新、文化旅游、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外贸等重点产业链优化资源配置。依托资源禀赋,根据产业规划,发挥兴产业、强龙头、聚链条、补短板功能。突出就业优先导向,优先向劳动密集型、就业友好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更好支持带动就业。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力度,推动科技产业链突围,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到2030年底,力争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余额超过700亿元,其中,聚焦重点产业链的担保贷款余额力争不低于50%。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三)规范三级风险分担组织体系。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架构,规范推进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形成担保合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稳健运行的“1+16”担保体系。

(四)强化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切实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再担保业务为主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机构体系核心、扶持政策平台、银担合作窗口”作用,放大业务经验、风险管理、资本、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指导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业务模式,持续扩大业务规模。逐步收回对州(市)、县(市、区)融资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制定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内控管理等指引,帮助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达到增信、分险、规范作用,引领行业发展。

(五)壮大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各州(市)要统筹地方财力和融资担保资源,原则上培育一家资本实力不低于3亿元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在确保机构平稳运行、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州(市)要加快机构新设,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州(市)要加快增资、合并、重组,统筹推进县(市、区)级财政出资入股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县(市、区)不再保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在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区)设立办事处,不断增强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六)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省财政厅要会同省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实行工作考核,督促其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导入。分类监管评级B级以下、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要退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纳入名单管理。分类监管评级B级以下机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作用发挥明显、业务占比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监管名单,在限制经营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三、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七)回归担保主业。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链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户数占比达到80%以上。单户支小支农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到2028年,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再担保责任金额占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逐步降低或免除支小支农贷款反担保要求,原则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不设置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八)突出重点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创新担保产品。持续优化支持重点产业结构,积极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供应链金融实现业务聚散为整、集约作业。

(九)引导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要调降担保费率。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1%,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州(市)级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0.12%。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1.5%,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州(市)级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0.15%。

四、健全银担合作机制

(十)创新银担合作模式。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贷款利率、续贷条件、免收保证金、风险缓释化解等方面为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澳门新濠影汇|官网-【体育娱乐】:优惠。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助力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提档升级。

(十一)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健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的业务,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风险分担,有效分散体系风险。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十二)推进数字融担转型。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SaaS系统州(市)业务全覆盖,完善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打造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息服务中枢,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结合大数据、智能风控等金融科技手段,创新开发“信用+担保”新型金融服务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深做实普惠金融考核激励、资源倾斜、尽职免责等内部管理机制,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加大“首贷户”支持力度,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力开发适合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存单、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的担保产品,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十三)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州(市)要综合考虑支小支农担保责任余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可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省级财政要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资金,支持担保放大倍数高、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功能作用发挥充分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壮大资本实力,优先做强做大。

(十四)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各州(市)要建立可持续担保费补贴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本微利运行。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的支小支农直保业务、1000万元(含)以下的支小支农比例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同时,根据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在保责任余额、新增担保户数、新增担保责任金额、新增担保责任金额增速、与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业务规模等因素,给予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奖代补支持,并根据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激发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业务内生动力。

(十五)科学建立代偿补助机制。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参照财政部做法,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平均分险比例、基准代偿率、基准担保费率、基准资金运作收益率、基准成本费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代偿补助资金,结合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压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加强与债权银行的工作协同,推动代偿机制有效运行,实现风险补偿后收支“紧平衡”,达到增强担保能力、增强管理水平、控制业务规模、控制担保风险的“两增两控”要求。

(十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助机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政策。

六、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指导,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统筹运用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业务合规性检查,督促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管理措施,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落实、业务开展、资产质量、风险防控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列入审计重点内容,坚决惩治金融腐败。

(十八)加大风险预警防控。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决策,不得违规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或借用资本金用于融资平台债务周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对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坚决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加强风险分类管理,避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自身经营问题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业务技能。

(十九)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云南金融监管局要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担保业务的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突出支小支农规模、优化担保支持行业结构等导向,降低利润考核要求,加大风险防控比重,并将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任期激励和工资总额核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履职待遇参照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履职待遇规定执行。

(二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匹配的内控机制,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人才队伍。

本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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